销售退货的账务处理,跨年度特殊情况,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8:24:37
注意: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购买方是非一般纳税人。
目前有两张跨年度的发票要做退货处理:
1、第一张发票是增票(实际上购买方只需要普票,但已经开增票了),货物要求全额退货。开红字需要购买方先提供红字通知单,但购买方公司是非一般纳税人,目前了解是他们无法提供该通知单,但无法提供通知单,销售方就无法开红字发票,也就无法退款。:《
2、第二张是普票,退货是以低于原销售价收回,这种要怎么处理?

这要怎么处理啊?要求一定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像这种购买方是非一般纳税人的,碰到这种增票退货、又是跨年度、需要提供开具红字通知单的情况,要怎么办(税务专管员说没辙,难道国家就没有相关的处理方式吗)
还有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碰到这种购买方无法提供红字通知单的情况,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货证明可以开红字啊?

补充:两张票均超过开票之日起90日且该发票还没有认证,如果销售方开不了红字的话,所导致的进销不一致(例如:产品进一个,发票却开了2个,多开的那个又退不了货)这种情况咋整?

关于红字发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两个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根据文件规定,发票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和发票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均可以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具体情形如下:
  1、发票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申请开具《通知单》情形:一是因为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三是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所以,你们单位遇到的问题我认为可以比照第三条处理,由购买方申报申请单,然后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
  但是,问题是你单位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是不是已经超出90日而尚未认证?购货方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该发票开票之日起90日内在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如已认证了发票,出现退货等情况,可以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购货方原取得的进项发票不需要退回。具体规定请参阅国税发(2006)156号和(2007)18号文件。如超过开票之日起90日该发票还没有认证,除不须抵扣的固定资产等产品或特殊情况外,目前没有好的解决办法,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销售方也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冲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