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0:00:03
一大学生(成年)正在上课时被校外第三人冲入教师砍杀致重伤,犯罪嫌疑人没有偿付能力,校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法律依据在哪?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高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法律责任。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它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相反,无过错则无责任。
在认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时,必须先弄清一个法律问题,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隶属性,但又不同于行政机关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高校与学生作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的。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的教育法规都对学校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界定,如《教育法》第44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该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是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法定义务。
2.高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尽管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高校与学生之间主要的法律关系。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学生缴费上学,学生住宿公寓化以及高校在招生时向社会发出的各种承诺等,改变了过去学生与学校之间纯粹的行政隶属关系,学生除了作为被教育者和被管理者之外,还是一个特殊的“消费者”,而且,大学生已普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作为平等主体,高校与学生之间除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外,还存在约定的权利义务。 需要承担责任。学生在上课期间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