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比例在合同期内提高了怎么办,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7:53:13
我在2004年与该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正在进行改革,准备大幅度提高违约金比例。但我的合同期还没满,辞职时有必要执行新的比例标准吗?
最近才仔细看了我的合同,发现关于违约金是这样写的:
违约方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甲方(公司)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根本就没有约定具体比例。比例就是当时问出来的,合同上根本就没写。
要是真按照新的比例交的话,那不是公司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了吗,我们的权益又怎么保障呢?
急!!!!!谢谢各位
杜律师您好,但依照您的说法,如果公司经过此次改革,又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该规定,我是不是就应该按照新的标准交纳违约金,而不管我签约时候的违约金标准了呢?谢谢

按照法理,未确定的约定条款属于未生效条款,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会员代表大会,既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且没有经过合同当事人授权,因此无权规定合同条款。

  所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是不符合法理的,因为,违约金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可以不规定违约金条款。所谓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过高违约金做出的限制,而不是确定性的规定。(只有最高限制,而没有确定比例)

  我认为把劳动合同这样的条款作为劳动者授权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合同签定权是错误的,因此,这样的条款不符合法理和劳动法的精神,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该条款具有不确定性,显然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劳动者也可以引用“显失公平”来行使撤消权,让该条款自始无效。因为,会员代表大会显然不能代表劳动者的利益,怎么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决定合意的劳动合同的条款?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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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签定这样的条款显然不是劳动者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定的。但是,受胁迫一方必须举证胁迫的存在,一般在举证上比较困难,因此,如果你无法证明被胁迫,还是用“显失公平”比较好。

  附: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