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9:53:45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问:如果原审法院仍无法查清,但坚决不改正错误,坚持作出有罪判决,由于无法查清事实,这时案件将陷入一审和二审的不断循环。还有什么途径对被告人进行法律救助?
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不就是进入二审嘛。根据规定,二审无法查清的,只能发回一审重审,并不能直接宣判,那还不是回到循环中。 而且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作为公诉一方,怎么可能会支持你的抗诉申请。那不是自打嘴巴嘛!
gong315你说的才真正是理论上的,实际上由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都是要经过审判委员会同意,实质上就是一审法院的老板,只要老板没变,他的判决就不会变。而二审法院又不能对这种案件直接作出改判,所以通常二审法院最后只能同意维持原判来避免循环。

通过研究刑事诉讼法后,我发现了,这种案件从法律程序上,只能等二审维持原判后,通过二审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才有可能宣告无罪。
感谢回答问题的两位同志。

通过检查院提起抗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你说的无限循环,理论上时可能的,现实中是不会出现的
关于什么途径的问题,诉讼是最后的救济了,实在不行,那么去上访吧,上访的话,孙东东之流很恐怖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