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无偿收回问题,寻求法律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20:10:12
03年11月我在某县开发区以出让方式取得3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年限是50年,性质是工业用地。04年4月进行施工,在土地使用范围内挖土充填车间地基遭到开发区有关工作人员阻止,但他们并没有说出理由,而且站在机械设备下不让干活,无奈只能停工。在次期间,我与有关部门领导协调,开发区领导也没有与我们及时沟通,延误建设工期。05年9月,县国土局以土地闲置超过1年为由让我们交土地闲置费。我们没有向法院起诉,05年12月法院强制执行让我们缴纳土地闲置费。我们后来又与县政府交涉,政府同意继续开工,我们给县政府提交重新开工的报告,但没有得到答复,所以我们没有开工。06年9月县政府以土地闲置两年以上为由想要无偿收回土地。
希望懂土地法的律师给于分析,看能否取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土地内院墙盖好了,传达室,大门都盖好。二层办公室盖了一层。车间已经盖到平顶。施工时间达4个月之久。开发区多次阻挠施工,致使最后无法进行施工。而且他们并没有拿出任何书面文件。我们认为他们拿国有土地招商,然后阻挠施工,再以土地闲置两年为由收回土地是故意的,这种做法是一种欺诈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地单位经过申请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您的叙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您已经合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规定使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相关的主管单位批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已经依法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除有特殊情况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收回。
出让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土地、动工开发土地。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一年未开发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发的,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由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延迟开发的,不得收回或者处罚。
根据您的陈述,在动工时,政府前去阻止,如无正当理由,则构成政府乱作为或者恶意阻止行为,应当适用上述“由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迟延建设开发,所以,政府无权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您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好,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二十二条,在拥有使用权时间如果不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是不可以收回你的土地的。现在国家收回你的土地根据的是二十六条,因为你现在存在没有动工的事实,他们收回是合法的。现在只用城市土地管理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你应该用行政法方面的规定来解决问题,因为你的不开工是政府和开发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你已经超过了起诉的时间。你可以收集政府不作为,开发区阻碍你行使权利的证据,然后拿着证据去和政府协商,政府在证据面前可能会有所顾忌。最后,我不擅长行政法,建议你去当地咨询一下好点的律师,听听他们的意见。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