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当证人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8:58:45
要有严格的法律条文作为参考 自己推理的不给分
是问可否做证人不是可否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根据这条,显然原告、被告不能作为证人,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原、被告必须参加法庭审理】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根据这条,除了原、被告的当事人显然是有利害关系的,虽然规定其证言不能单独认定,但没有否定其证人资格】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有7种,对于种类的描述,行政案件基本相同,你可以查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里仅根据刑事案件的程序法来讲述: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可以说,对嫌疑人(行为人)、受害人(受侵害人)、证人的询问(讯问)都是证据的种类之一,但在分类上不同。“经过查证属实”,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广义的证人来讲,当事人可以作为证人。至少,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嫌疑人的供词是互相佐证的,甲的供词同时也是乙的旁证之一。
法律上规定了不能作为证人的条件,即“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还有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是不能作为证人的,这个是关于回避的内容,其他类型的案件也同样有回避的内容,这里只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讲述,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