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管辖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1:44:58
民诉第三十六条规定,法院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该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被移交法院不得自行再移交,
在刑诉中,若法院认为公诉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其是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还是退回检察院,相关发条为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3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条,第16条,第18条,
六机关规定第5条。
打的话太麻烦了,这几个要一起看。说的就是移交管辖权
级别管辖变通,下不能审上以及指定管辖。

退回检察院,有检察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检察院,再由该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