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做一下赔偿要求吗?(有关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8:20:54
我于2008.10与某公司谈好,试用期为3个月,并与入职当天签订了试用工协议,可是到了试用期满了之后的第5天突然辞退我,理由是不符合公司要求,本人没有任何错误,而且在工作期间没有说过我有任何有关我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言语,最后一句话就给辞了。所给的补偿为10天的工资。我不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提出以下要求:
1、从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
2、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的1个月的赔偿金;
4、各项社会保险;
请问我这样要求合理吗?请留下联系方式以求请教(本人的skype,zglfjyd;qq为981411997)

你好,第一项的根据是“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试用期三个月的双倍工资应该按试用期工资计算,试用期期满之后的4天的工资应当按用人单位同岗位正式员工的工资计算。这样主张对你比较有利。
第二项因为他单方面未尽通知义务而解除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可能不会被支持。
第三项1个月的赔偿金也应该按照同岗位正式员工工资来主张。
第四项没有问题。
还有,你可以跟用人单位协商一下,双方各让一步比较好,即便仲裁支持你的请求,用人单位就是拖着,对你来说可能会造成额外的损失。

你的要求合理,只要能证明你们的劳动关系,完全可以得到支持!

我也同你一样提起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最终我赢了,当然最好能调解是最好的了,我的官司是用人单位请求我撤诉,我也就见好就收了,

合理,但是要有证据证明你在那里上班和把你非法开除。

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祝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