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问题,请专业达人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6:23:19
病人咳嗽,医院检查CT诊断为:(除数字性说明,如阴影面积数字等)结论为肺炎,钙化灶等。主治医生也定性为肺炎,4次CT影像均以数字报告和肺炎结论。中间病情加重,确诊为肺癌。在其他医院里有医生看完CT说在第一次CT影像时即可判定出肺癌,但均以肺炎结论并治疗。
病方认为是误诊,延误了肺癌早期发现治疗的最佳时机。
立案后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为不构成医疗是故级别。遂病方要求再次鉴定。
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病方提出的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成立吗?作为专业3甲医院4次CT均未能确诊,病方提出是否有癌症可能,并遭主任级医生当即否定排除。致使一直以肺炎误治达1年半,到真正确诊时已经扩散。
这种情况请问应适用哪条起诉主张呢?
请达人尽量详细解答,还愿追加。

1、“4次CT影像均以数字报告和肺炎结论。中间病情加重”
本案是否属于误诊和医疗事故要以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为准。任何疾病都存在着自然转归的现象,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重病情。比如婴儿感冒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照顾,会转化为肺炎。如果刚去医院时医生诊断其为伤风感冒,就不算误诊。这里举的是一个比较容易懂的例子,事实上,癌症作为人类尚未完全攻克的疾病,其诊断比感冒肺炎要复杂很多,有很多病理机制尚不清楚,不光是涉及科学知识更涉及医生的个人经验。“在其他医院里有医生看完CT说在第一次CT影像时即可判定出肺癌”,这也是个医生个人经验的问题,说明了误诊的可能,但到底是否误诊,不该由个别医生的话为定论,而应以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鉴定中心的结论为最后依据。

2、“即使再次鉴定的结果是仍然不构成医疗事故,病人家属仍然有权起诉索赔,因为医院明显存在医疗过错。 ”
这里我要更正一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仍然以是否误诊为前提。不能因为事情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更不能凭其他医院几个医生的话,就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
3、“如果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病人方可以索要的更多一些,区别也仅是如此。”
这里我也要更正一下,以“侵犯人身权”为由起诉时,往往比以“医疗事故”起诉获得的赔偿金要多,而不是少。因为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而侵权之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的。生活费和收入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比后者数额小。

4、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的相应级别索赔;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按《民法通则》中关于过错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责任索赔。
这个也需要更正。简单的来说,你虽然可以按照侵权起诉,但不会胜诉。法院判案也是要有根据的,法官不懂医学,他是否认定误诊的最关键证据仍然是“鉴定结论”。只是说,当医疗事故成立时,你拿这份鉴定结论去医院要求赔偿时,获得补偿金少,而拿同份鉴定结论去法院要求赔偿时,获得的赔偿金多。

5、你该怎么办?
继续鉴定。只有鉴定报告认定医院有过错,哪怕是部分过错也行,也能获得部分赔偿。如果鉴定结论显示医院没有过错,你就算拿这份报告去法院,法官最后仍然是和稀泥的给予象征性补偿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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