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民法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6:06:30
某甲在上班路上拾到提包一个,因当时找不到失主,又急于上班,甲就将提包带到单位,存放于办公室,并当即贴出招领启事。至甲下午下班时,仍无人认领,甲就锁上办公室回家。次日,甲上班时发现办公室被盗,拾得的提包也被盗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天,失主发现招领启事后,就找到甲索要提包,甲将详情告诉了失主,失主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应判( )
A、甲应当返还 B、甲应予赔偿 C、甲应给予一定补偿 D、甲不予返还或赔偿
答案(d)
请写出详细理由及法律依据或解释

其实甲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轻过失致损害免责的,而甲的行为基本上没有过失,及时贴出招领启事,存放在办公室也符合常理,且发现办公室被盗后也及时报案,可以说没上没过失。

再者,提包是由于第三人侵权盗走的,赔偿也应当由盗窃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选D。

甲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轻过失致损害免责的,而甲的行为基本上没有过失,及时贴出招领启事,存放在办公室也符合常理,且发现办公室被盗后也及时报案,可以说没上没过失。

拾得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才承担民事责任。现其已经采取了保管措施,没有故意或重大过错,故其不承担不当得利返还的民事责任。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不能构成失主对甲的控告,所以选D

d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