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关于继承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7:22:23
甲有儿子乙,朋友丁。甲立遗嘱将古画赠予丁。古画交付前由乙代为保管,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请问这是为什么,还有就是请提供下相关法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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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保管人应尽与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注意,所以,只要尽了一般义务,能自证其无重大过失,便可以免却赔偿责任。但如果有重大过失,还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但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应该在对方.

广东胡律师:

因为甲立的是遗嘱,丁只有在甲百年后通过遗嘱继承才拥有此古画的合法所有权。

而甲还在世的话,此古画的所有权人还是甲,与丁没有关系。

保管人无偿保管,非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保管物灭失的,不负赔偿责任。
此处古画为意外灭失

这是保管合同,只要保管人尽了注意义务的,就不对意外灭失承担责任。

只要乙尽了保管的义务就不必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