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韦德内斯伯里不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5:13:31
行政法学课上的,但是老师讲的不清楚,求专家回答!
希望详细一点,或者用精辟的语言概括也可以~
本人法律是辅修,望多多关照!

案件案情:1932年星期日娱乐法将星期日开放使用电影院合法化,并授权核发执照的主管机关于核发准演执照的同时可附加其认为适当的限制条件。本案原告是位于史塔夫郡的Gaumont电影院的经营权人,被告是依据1909年电影法有权核发准演执照的主管机关,原告公司向被告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被告机关核准于星期日开放使用Gaumont电影院放映电影,被告准予,但附有下列条件:十五岁以下儿童,不论是否由成人陪同,均不准入场。原告因而起诉,请求法院宣告此项附加条件不合理且逾越权限,一审法官柯林(Henn
Collins)驳回原告之诉。原告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争议重点为:核发执照的主管机关可以附条件核发,但这种限制性条件是否毫无限制?法官格林勋爵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恶意(bad
faith)、不诚实(dishonesty)、忽视公共政策(disregard of public
policy)等,只要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行使不具备这些情形,法院即不得加以质疑,因为法院不是政府机构的上诉法院,所以不能用法院的判决去代替政府机构的决策。格林勋爵认为,只有在行政机关的决策非常不合理以致任何理性的机构都不会做出类似决策时,法院才能以行政机关未合理行使权力为由进行干预。这一表述被此后的许多判决所接受,并被称为"韦德内斯伯里不合理"。但批评者认为这一表述实际上是一种同义反复,不能为我们判断行政裁量权是否被恰当地行使增加任何的确定性。

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多受英美法系的影响”[11],而行政合法性原则则多受大陆法系的影响。现今学者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表述大致可归纳为: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位、依据法律、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等。这很明显地受到了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影响。而且该原则已经体现出体系化甚至具体原则化。这是符合大陆法系的一贯传统的,也符合我国的一般思维。故而在现实当中运用起来也就相对简单一点。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从其提出时起就明显受到英美法系尤其是英国法的影响。已如前述,合理性原则提出时是与合法性原则、越权无效、应急性原则等相并列的。熟悉英美法的人都知道,这些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均来源于英国法。[12] 应该说,英美的合理原则的历史非常悠久,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鲁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