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问题,请熟悉法律的朋友帮一帮忙!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4:32:30
小明今年16岁,买一部手机和签署了一个不是预付话费的套餐。在第一个月的月末小明收到发票为1000元的电话费单。
问题:1.小明需要付这1000元吗?
2.如果小明是一个见习房地产经纪人,需要手机联络客户.这会有什么区别呢?

小明只有16岁,他签署的合同我想应该不具法律效力的,因为他没有监护人的担保.其次,我不明白的是如果小明是一个见习房地产经纪人,会有区别的吗?

请熟悉法律的朋友帮一帮忙,谢谢...
那如果小明不具问题2的身份,那1000元电话费需要小明付还是他的监护人付呢? (即小明还没有具备独立经济能力)

首先从民事行为能力看,从小明的年龄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来分析,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如果其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从上述法律规定得知,小明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效力取决于两点:
1、小明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则小明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该行为需要其监护人加以追认后具有效力,且民事行为后果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否则该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2、如果小明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疑小明的行为具有效力。无需经其监护人进行追认。小明应依法独自承担民事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年满16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如果是间隙房地产经纪人,就是偶独立经济能力,要付费

从客观中立的角度来看:
现在经济情况下,即使他不具有2所述的身份,16岁的年纪也可以充分意识到其买手机及办理套餐的后果了,可以说其购买手机与办理套餐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并无不符,所以无论两种假设何种情形,都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即应当承担该笔费用。
至于其是否有能力承担是另外一个问题。
针对补充:实际上这就是前述的另外一个问题了,如果小明不具有2当中所述的身份,其监护人应当对其民事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即应由于监护人承担。

“《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跟成年人是完全一样的。相信从这句话中,你可以看出,见习房地产经纪人的身份对小明的意义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