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7:32:09
我到当地街道办事处2009年3月1日---2090年2月28日止门面租赁一年保证金是2000元,还有两电分离改造费380元。由于计划赶不上变化,我爱人突然有事,没有人手营业,一天都没营业,没办法我2009年3月9日就跟当地街道办事处说明,他们要我自己招租,至今没人租,还把当月租钱205元交了,可到4月13号他们说要按合同办事收取年租金20%的违约金,请大家参谋.参谋我该怎么办!!!!!!!!!!!!
2009年-2010年一年

你好!既然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则作为合同当事人,你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现在既然因为你个人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你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你看看合同中有没有对你有利的约定,比如对方有没有存在什么违约行为,这样你可以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不用承担什么违约责任。此复!

如果你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数额、期限交付了房租,就不是违约。

我的意见是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的有关规定,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如果不能协商解除,则你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要看你合同当时是怎么定的了,一般对于解约都会有详细的说明,如果合同已经定死,那你只有去协商解决了。否则就是单方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