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违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20:38:49
我于2007年2月28日,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房东当时就收取我三个月房屋租金4650元和押金2000元,合计人民币6650元。同时中介公司收取我中介费人民币543元(均有收据)。合同中明确写明房东应于2007年3月10日前向我交付房屋(徐汇区X村X号X室),时至今日2007年3月11日,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期已过一天,我仍没收到该房屋钥匙,并且也未收到房屋租金、押金及中介费。
其间,直至2007年3月7日下午,中介公司曾打电话告之我说房东因我提供的名片单位电话不符而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之后我马上予以解释事因公司搬迁而名片未来得及更换公司电话,(正因公司的搬迁我才需要搬至离公司近的地区居住)并马上将公司新的电话地址给对方核实。之后经中介调解房东提出要提高押金至人民币4万元才租房于我,但我未予同意。以至今日仍未收到该房屋钥匙,而我现在居住的房屋已即将到期,只能面临重新找房或居住酒店的尴尬被动局面。并且房东连我的房屋租金押金,中介费都没归还我。
补充说明,事件自始至终我都未看到过被告的房产证,事到现在,我甚至怀疑此房是否是被告的不动产或者是否有被抵押过,是否存在利用合同欺诈?我是否可以追回我的租金押金和中介费?是否可以要求房东赔偿违约金?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你可以要求退还租金、押金和中介费,并且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仔细看一下合同 中介有义务审核 合同应该有具体的约定

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中介有审核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