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我:房屋租赁合同违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7:55:34
我和房东签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是从2006年4月15号到2007年4月15号的,在11月15号的时候他们口头通知让我在11月底之前搬走,他们要回收房子,而我看合同上有一条规定是"甲乙双方如果要中断合同,都必须以合同或合同复印件提前1个月呈送对方,以免甲乙方在时间上来不及受经济损失."我的房租是在每月15号交的,应不应该交11月16日到12月1日之间的房费和水电费呢???而且我们在租房开始就交了两个月的房租来当押金,我可不可以要求赔偿我剩余几个月的房租和双倍的押金呢?

押金不同于定金,即使是定金也包括违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好多种,只有违约定金才是接受定金一方在违约情况下有双倍返还责任。所以这里你的押金明显不是违约定金,没有要求对方在违约时双倍返还押金的权利,但如此押金之前没有抵消过房租,则可以要求他返还押金。
约定了租赁期间的租赁合同,租赁人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给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期间,如约定了违约责任,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要赔偿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你的房租只需要交到搬走之日就可以了,因为此时剩余期间不足一月,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交付,即在你搬走之日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