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欠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的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3:27:02
男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一笔钱,用于购买女方个人所有的汽车,女方收到购车款后存入自己账户,用于自身生活。后双方离婚,债权人将女方和男方起诉,要求共同偿还该笔债务。男方和女方结婚时就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经济独立,请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另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该借款是否属于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

不属于,借钱干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借的,谁借的谁还.因为男方和女方结婚时就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应该属于共同的,因为那时借钱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下实施的

不属于

属于

你们夫妻之间的关于财产、经济独立等方面的约定对第三人(也就是你说的债权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你们夫妻之间的这种行为有涉嫌规避倩务的嫌疑,如果债权人起诉你们的话,很可能他会胜诉!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

哎!怎么说你呢!如果那个债权人去法院起诉你们的话,他十有八九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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