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3:05:46
四、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30分)

1. 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商标注册证;1993年3月1日经国家工商局批准续展10年。1991年1月7日,第二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第一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决定由天龙阁饭店聘请高渊为面案厨师,从3月份起经营包子。该饭店开业后,即在店门上方悬挂了一块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内容的牌匾,中间大号字书写着“天津狗不理包子”,上款的“正宗”和下款的“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均为小号字。店门附近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认为,“狗不理”是该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包子所注册的商标,天龙阁饭店的招牌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遂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SU 9e`EbX
u: 第一审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和第二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天龙阁饭店和高渊悬挂的牌匾,全文内容只是宣传了狗不理包子传人的个人身份;他们没有在自己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与“狗不理”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 O'~_LG Re k y>
问: 第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本案? #%')Mo}0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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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黑龙江,哈尔滨,天龙阁饭店,挂了“天津狗不理包子”,天津就起诉,说其侵犯了名称和商标权。牌匾上两行字:“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代传人”。
一审哈尔滨中院判决原告败诉。认为:牌匾上有这几个字,并不表示侵权,不是宣传生产天津狗不理包子,而是宣传他的大师傅是第几代传人。宣传的内容不一样。宣传的是某个人的身份。
二审黑龙江高院,撤销原判,原告胜诉。认为:不是宣传大师傅的身份,而是说经营的就是天津狗不理包子。因为二审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考虑到文字的排列和大小,如果要宣传大师傅的身份的话,就应该按照人之常情,把字摆在主要位置,写大一点。人之常情就是人们的生活经验,最高法院行政证据就有,是经验法则。而这个案例中,天津狗不理摆在前面,就是侵犯了天津的商标权。
这个案件就考虑了文字的大小和排列,法官根据经验,进行了判断,作出了判决。
可见,解释在判断证据和内容中是最重要的。
我认为,二审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