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道合同法案例的解析,题目如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3:47:52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其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各自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但在该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受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如下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和新华水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何谓缔约过失责任?本案被告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

1不成立。被告第一次函电“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无价格条款,即缺少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以不构成要约。而原告向被告的函电则构成要约,而被告并未予以答复,故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原告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第一次函电不是要约,新华给被告的函电是要约,被告对新华的第二次函电是承诺,合同成立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缔约过程中,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现已知原告因合同不成立而受有损失,所以认定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上是否有过错。根据被告给原告的第一次函电内容可知,被告表明一旦原告有货被告就会买,所以原告信任了被告的表述并作以相应的准备,即把水泥运送至被告处,而因合同不成立而所受运费的损失。故是被告的错误表述使原告相信合同必可以成立,所以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