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死亡法和继承法的法律问题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0:18:34
【案情介绍】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
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
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
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
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
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问题:1、张立言能否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为什么?

2、张立言能否继承张毅的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是否应退

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为什么

直接回答你“
  1.不能!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
  意思就是说:张毅最终是已经死亡了,所以从结果来说是一样的,所以之前宣布的仍然有效!
  ===
  我知道,楼主的意思是这里应该不一样,因为按照之前的宣告的话,赵璐已经拿了45万走了,而且这45万就白白给了她的新婚丈夫,可做为张立言就平白损失了45万。
  这里给你回答:经管赵璐在张毅实际未死亡的时候已经再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的张毅名义上是已经死亡的,这个和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找到而宣告死亡有直接关系,这是有法律后盾的,所以此时赵璐的婚姻是有效的,而根据遗产继承法规定,在赵璐死亡后她的现任丈夫是遗产继承的第一继承人,所以他理应得到赵璐的遗产(45万)。
  而因为张毅最终已经死亡,所以在张毅本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赵璐得到45万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也就不用再追究,而如果张毅在医院口头立下的遗嘱给了赵璐并得到证实的话,那么这90万就全部都是赵璐的,与之对应的,赵璐的丈夫可以向法院申请得到全部90万的遗产!
  ============
  但是,由于张毅在立下遗嘱给赵璐的时候,赵璐也已经死亡(张毅6月死亡,赵璐4月死亡),所以这时就不存在遗产继承人,所以遗产在之前未分配的情况下应当全部给张毅的另一遗产继承人,也就是张毅的父亲张立言。可问题是这90万之前已经进行了分配而且是合法的,所以张毅的真正遗产目前就只有45万,而这45万是不能再给赵璐的丈夫,原因就是赵璐还没有继承的时候已经死亡,不具备继承能力。
  =============
  所以:最终的结果个人认为:1.张立言不能继承张毅的全部遗产。
  2.张立言和赵璐的丈夫各得45万,包括房产!

依你的案例意思,张毅的口头遗嘱应该是指定全部遗产由张立言继承吧?不知道是不是写错了。

1、张立言不能要求撤销法院对张毅的死亡宣告。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即张立言要求撤销时,张毅已死亡,法院宣判的结果已经不能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