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2004年试卷二第三题详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0:07:16
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是B
但是最后说甲驾车逃离。而且“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这不是两种行为都故意吗? 如果不是故意要伤害,大可大按喇叭,而不是去作撞人的行为。我以为是D。请解释,谢谢!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有杀人的故意。题中甲说:“我要吓唬他一下,看他还敢超过我。”可以看出,甲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也不具有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只是和其他车互相超车较劲,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一人重伤一人死亡的结果,也不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李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过失的心态,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有我觉得,做题时,没必要设想太多太深,就以他题目中所给的条件思考就行了,也就是说,行为人若实施了这种行为后所可能发生的一般的结果,如果他要设陷阱应该会再交代一些其他的特殊条件。以上仅供参考。

甲只是吓吓对方并无置对方于死地的杀人动机,所以这里只能选B

甲的主观心态是过失,是刑法所说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他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换言之,甲的行为是故意,而对结果则是过失。

交通肇事就包含了致人伤害和死亡的后果

看三大本:刑法上的故意不同于生活上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