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问题3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7:56:06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公司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该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认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品质经检验符合约定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时,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解决此案争议。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故仲裁机构协调后,以由卖方向买方赔付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此案。
(1)试对案例进行分析,说明仲裁机构的处理结果是否科学?
(2)请从案例中总结出三点我们可以吸取的经验教训?

1:不科学,国际惯例中在没有规定益短装的时候样品与实际货物差别在15%上下。因此在相差7%的时候就认定卖方承担责任是不科学的。
2:以后在从事上述贸易时 要明确1:实际货物和样品的差别范围。 2:签定合同时要明确在那里仲裁。3: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