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22:46:42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社会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感觉1、2、3不就有意思重合的地方吗?直接改成:“一方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岂不是更好?

1.一方以欺诈……是说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欺骗或者胁迫另一方;
2.恶意串通……是说合同的双方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说合同看上去是合法的,但目的不合法;
所以这三条意思根本不同,不能合并成你说的那一条,呵呵。

欺诈、胁迫必须是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而3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无效,所以不得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