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3:54:36
第二章弟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那么如果是内部晋升,譬如由一名普通部员晋升为一名主管,企业是否能够约定新职位的试用期?如果不能,那如何来观察该职位人员的业绩?
请指教,谢谢。
如果是对人不对事,我们是否可以讲这段原来的“试用期”更改为“观察期”,但其薪资待遇等方面不受影响?

不能,劳动合同法该条的规定,你可以理解为对人不对事,也就是说对于劳动合同的双方,即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只有一次试用期,而不受职务的影响。
员工职务变动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该员工在新岗位上的表现来决定他是否适合这个岗位,如果发现不适合,可以另行调换工作岗位。
关于你的问题补充,我认为没有必要一定要界定“考察期”的性质,其实试用期属于观察期的一种.单位完全可以在合同中写明,如不能适应本岗位,单位可以根据员工个人能力,调换工作岗位即可。职务变动后的薪酬待遇,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确定薪酬由低到高的提升标准,在薪酬尚低时,如发现不适合本岗位,可以及时调换岗位。

不可以.只能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