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6:10:10
有交通肇事者因过失撞伤了人,但害怕后来对伤者的医治麻烦不断,就干脆再倒车回来把他碾死,这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

不属于。

“再倒车回来把他碾死”这个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论处,而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评价范围,因此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如果交通肇事也构成犯罪的话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因为这是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

如果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话才有可能是结果加重犯。

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

不属于
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此人是逃跑,导致受害人死亡,则构成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这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
其实开始的交通肇事不一定构成犯罪,可能程度较轻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但倒车回来把人碾死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了,不过这种情况在侦查时不一定能鉴定出来。
不知道你想问的是要从学理上还是实践中,两方面的解释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但一旦查实,定罪上肯定是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数罪。
结果加重犯有个前提,就是一定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后面罗列的就是典型的结果加重情形。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够成结果加重犯,但犯罪情节的轻重会影响量刑。
在你说的案例中,肇事者实行的是两个不相联系的行为,造成了不同的危害结果。就主观方面来说,交通肇事行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把人碾死的行为是故意,构成的是数罪。
在实践中,因为死者的死因不好查明究竟是交通肇事而死还是因害怕出发的被杀,所以也可能只按照交通肇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