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跪求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0:27:39
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2001年12月19日,王某自制了一个定时炸弹装置。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炸弹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个游人云集得山头。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得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得游人一死三伤。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2000年2月因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将吴某炸伤,经查证属实。吴某得伤情为轻微伤。
请问对王某得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为什么?

构成爆炸罪。(之前炸伤吴某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因为其虽是为了杀死刘某,表面符合杀人罪,但其方法却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受到侵害,客体侵犯了公共安全,所以不能再定故意杀人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爆炸罪。

王某的罪应该是故意杀人。
根据故意杀人的四大要件,王某已经符合,尽管他交代自己是想报复吴某,即使公安无法找到王某是要杀刘某的主观的证据,但是王某依然符合故意杀人的要件。举个例子:

某甲持枪击杀某乙,但是打中了傍边的某丙,导致重伤,那么某甲依然是故意杀人,只是未遂而已,那么和楼主所举这个案件一样。

假设公安认为王某的犯罪的主观意识是报复吴某,但是他使用的工具是炸弹,实践中依然可以认定其是要杀害吴某,只是吴某没有死亡而已,但是他却导致了其他人的死亡,所以,依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这就和错杀一样!同样属于故意杀人的范畴。

而假设公安认定了王某的犯罪的主观意识是要杀害刘某,那么定性故意杀人就更理所当然了。

不能定为爆炸罪,因为一个犯罪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中,王某的主观意识并非针对不特定的人进行爆炸,所以不符合爆炸罪在主观方面的要件。相反他实行爆炸是针对刘某这个特定的人,所以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应定故意杀人罪。

一楼正解,不应该是故意杀人,就该定爆炸罪。
本案发生地为“游人云集的山头”,即王某的以爆炸方式杀人,并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是以危险方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本案中王某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结合犯,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的想象竞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应择一重罪处断。(定罪与论处是不一样的)

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2002年炸伤吴某的事情,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按照《刑法》67条“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