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8:13:03
去年甲乙(甲是A省籍,乙是B省籍)双方在C省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甲方付主要责任乙方付次要责任,但甲方伤亡较大而乙方则几乎无损,经由C省一个地方法院审理判决(当时商业险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判决乙方所投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强制险和商业险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乙方个人支付甲方XXX赔款。
C省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分别寄送了给乙方的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和乙方本人。强制险的保险公司稍后顺利执行完毕(甲方自己到B省强险保险公司结款)。但是乙方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已开庭审判但又未收到判决书的期间,自行支付给了乙方个人此次事故的相关赔款(包括理应赔付乙方个人和甲方的赔款)。因此乙方商业险保险公司拒绝按判决书再执行。后甲方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就由C省委托B省法院强制执行,后经B省高院传送到商业险保险公司所在地的当地法院。乙方商业险保险公司的当地法院称经调查,商业险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其相应的赔偿义务。
就这种情况而言:
1.乙方商业险的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当时已知道自己为其中一被告)?
2.乙方当地法院的说法是否合理合法?
3.甲方是否应向法院申请追加乙方个人为被执行人?下一步该如何进行?
深切期待各位朋友的指点和协助,我代表甲方多谢你们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如果双方都是法人的话,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如果有一方为公民的话,期限是1年,我说的是申请,一旦当事人在期限内申请的话,执行没有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乙方的保险公司不违法,因为保险的赔付对象是保险人,正常流程是保险人拿着保险公司赔付的钱再付给受害人,但新交法实施后,法院可以直接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给受害者,但保险公司在收到法院判决之前,根据保险合同将赔偿金赔偿给保险人即车主,并不违法,

你可以向法院追加执行人,如法院不予追加,你可以另行起诉乙方个人。

当然违法啦~被保险人没有支付给你被伤害人赔偿款之前保险公司一般是(好像保险合同约定的)不支付赔偿款的,现在他先予诉讼判决前支付赔款是规避法律,不愿意承担相应诉讼费和执行费,当然违法了。应当让执行法院给他们保险公司一张罚款单~,他们就老老实实的交钱了。他们给被保险人的赔款让他们自己追偿去,受害人没有义务去帮他们追偿。

你请教专家一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