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交法院的谈话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与被告签发原件不同该行政处罚行为还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8:12:42
行政诉讼已被法院受理,城管交来证据10份中3份他们改过,谈话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已经过1次庭审,他们也认了,想问城管作出的处理决定还有法律效力吗?
行政诉讼已被法院受理,城管交来证据10份中3份他们改过,谈话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已经过1次庭审,他们也认了,想问城管作出的处理决定还有法律效力吗?法院会如何判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只要行政处罚未被撤销,其效力就一直有效。
补充:
法院的判决是依据城管的证据是否充分,行政处罚作出后重新收集的证据是无效的,如果谈话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这三份证据均经过质证是修改过的,如修改过后对当事人不利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这三份证据是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缺少这三份证据行政处罚的程序就不完整,法院可能会判决撤销原来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

要等法院判决之后才知道,判决出来前是有效的,篡改部分是无效的

看情况了,行政诉讼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2、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3、程序是否合法?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不容乐观:1、谈话通知书的问题。虽有所改动,但只要通知了你,而且告知了你的权利和义务就行了,其他不必苛求;2、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问题。这个不好说,要看相关依据的法条中,限期改正是不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3、签发的问题。这个和你无关,这是内部程序的问题,以你收到的处罚决定为准。
一般来说,如果自己确实有违法行为而且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话,再提起行政诉讼就没有多大意义了,没有必要再鸡蛋里挑骨头找那些程序上的毛病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最多是撤销处罚决定,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