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单的一个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0:08:28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那么根据这一条,是否能够推理出,海商法规定船方必须凭提单放货?如果租约或运输合同中约定凭保函无单放货,请问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凭提单放货”,与楼主提到“凭保函放货”的约定并不冲突!

楼主需要搞清楚“法定”和“约定”的关系:

1. “法定”即法律规定,也就说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能够保护的限度!这就是成文法的好处,即使双方没有任何约定,法律中也已大部分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也就是说,在没有其他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约定的前提下,船东确实应当(必须)凭提单放货!否则船东就要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了。

2. 但是,在平等主体的商法领域中,法律通常又允许合同当事人就一些事情自行约定,而这种约定一般都是有效的!(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3. 总结一下: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法定”是底限保护;而“约定”与“法定”不同,则从“约定”。

当然,还要注意一下:一般的所谓“约定”都是在合同双方之间生效,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没有效力的!

海商法规定船方必须凭提单放货,但没有规定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在实际操作中,向提单中载明的记名人交付货物时,只要发货人同意放货即可,即可以做提单电放,或是直接出海运单(SEA WAYBILL)。
已经在租约或运输合同中约定凭保函无单放货,其实就是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属于提单的电放操作,合同中这样的规定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