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阻挠对方探视子女的,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3:40:22
离婚后,阻挠对方探视子女的,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请提出相关法条做支持。

广东胡律师:

被阻止探求子女的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予探视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法律支持可以得到精神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精神赔偿,没有详细的法条来认定,在实践中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行使自由裁量权
你说的这个问题,如果确实是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