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2:26:26
某甲将要出国,于是将自己的一架照相机送与朋友乙保管,乙的一位同事丙看到乙在用这台照相机,以为是刚买的,就像乙提出转卖给他的意思.乙答应并以5000无的价格卖给了丙,其后,丙又将照相机送给了自己的女朋友丁.回国后,某甲在邻居家里玩,见到了自己的照相机,于是要求某丁返还,某丁拒绝返还.于是,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乙返还照相机.问:乙对于照相机的占有对外具有什么样的效力?丙能不能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某丁有无义务返还照相机给甲?(运用民法学的相关理论展开分析论述.)

乙属于他主占有,无权将相机出卖。他和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丙基于乙对相机的占有,并付了合理的价款,善意取得了相机,所以丙取得了相机的所有权。 丁没有义务反还相机,她和丙的赠于合同是在丙油所有权的基础上成立的,合同有效,丁获得相机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