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3:13:08
2000年6月,中国厦新茶叶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达成了一份关于买卖茶叶的合同.合同条件是CIF不莱梅,每箱30美元.合同达成后不久,厦新公司就开始向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舱号为HTW5005等3个货舱,并在接受货物时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还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在海上货物运输的途中,负责检修的船员在正常检修船舶货舱后,忘记盖上舱盖,恰逢海上暴风雨,部分货舱渗入海水.船长发现后立即采取了措施,但仍有部分货物受损.2000年7月,货物运抵不莱梅港口.德国公司的收货人发现部分茶叶变质后,即在保险公司查验后,提出索赔.问题如下:
(1)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应否对损失负责
(2)德国公司的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做法是否正确
(3)中国厦新茶叶进出口公司应否对损失负责

首先,我没有在题干中找到合同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有不同的规定;由于《汉堡》规则并未广泛适用,我们还是依照前两个规则来看(1)。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对损失不负责。这是因为,承运人的免责条款中包括: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本案中负责检修的船员在正常检修船舶货舱后,忘记盖上舱盖,恰逢海上暴风雨,部分货舱渗入海水符合免责条款。因此对损失不予负责。

(2)德国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做法正确。因为货物受损失的原因,包括船员忘记盖上舱盖、恰逢海上暴风雨、部分货舱渗入海水。其中海上暴风雨、渗入海水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3)中国厦新茶叶进出口公司对损失不负责任。因为CIF术语,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德国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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