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合同法试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5:15:02
某家电商场新进了一种新型随身听,商场经过核算,将价格定为2897元。售货员张某在制作价格标签时,粗心大意漏看一个“2”字,将价格抄为897元。消费者刘某看到该随身听,见价格便宜便买了两台,用信用卡付了款。当月底,商场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张某错标价格所致。由于刘某是信用卡付款,商场很快找到了刘某。商场提出或者补交4000元,或者退还两台随身听,商场返还刘某已付的1794元。刘某认为,买卖关系已成立,商场不能反悔,当即拒绝。张某向刘某说清了当初抄标价签时,不知真实价格是2897元,抄成了897元。刘某说:“那是你们商场内部的事,与我无关。”商场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某。
分析该案例。

属重大误解,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这种案件的真实案例都有很多。。
就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我认为商场无权要求刘某返还随身听或补足差价,只能向售货员追偿损失。

理由:
一、首先,刘某不属于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的一个条件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刘某显然与商场有合同关系,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取得随身听的所有权。

二、其次,商场与刘某的合同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 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误解。如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

3、对标的物的误解。对标 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误解。
(1)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如误把轧铝机当作轧钢机购买,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购买等。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