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合同法试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5:15:02
分析该案例。
属重大误解,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这种案件的真实案例都有很多。。
就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我认为商场无权要求刘某返还随身听或补足差价,只能向售货员追偿损失。
理由:
一、首先,刘某不属于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的一个条件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刘某显然与商场有合同关系,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取得随身听的所有权。
二、其次,商场与刘某的合同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 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误解。如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
3、对标的物的误解。对标 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误解。
(1)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如误把轧铝机当作轧钢机购买,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购买等。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