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以下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8:45:55
几名市容队员听人呼救后追上了一名原本并不是小偷的“小偷”,并将起绊倒摔残。伤残市民一纸诉状将市容队员及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索赔17万元。法院最终判定:三名市容队员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1)市容队员抓“小偷”的行为是属于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2)如果受伤受残的是市容队员,而实施使市容队员伤残的人又无力赔偿的话,那又该如何处理呢?

关键是你所说的那个“原本并不是小偷的“小偷””到底是否是嫌疑人?如果不是小偷,为何有人呼救,还逃跑?
在当时情况下,很有可能那个人就是犯罪嫌疑人,所以城管的追赶无疑是“见义勇为”,至于是否对那个人的伤是否负责,与是否“职务行为”或“个人行为”无关。
如果受伤受残的是城管队员,而实施使城管队员伤残的人又无力赔偿的话,城管队员作工伤处理,由城管部门负责。

1\是属于公务行为2如果受伤受残的是市容队员,而实施使市容队员伤残的人又无力赔偿,则政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