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工伤补助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7:16:43
因工受伤,确认为伤残九级。单位未办理工伤医疗保险。受伤后单位曾支付了去医院治疗的费用12000元,后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医疗补助以及就业补助金总数约为60000元。

问题:这60000元是否应当扣除先前单位为职工支付的12000元医疗费?
请给出法律条文上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九级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8个月本人缴费工资;还有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医疗及就业补助金,这是条例中第35条二款中的规定,具体标准由当地省市政府规定,浙江省的规定是各8个月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因此,单位支付的6万元应当不包括先前支付的医疗费用.具体,请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