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对汽车转让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0:56:41
我把汽车卖给了别人,只写了协议没过户,现在出了交通事故,我有连带责任吗?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无规定。

目前所能依据的文件有2份:

2000年6月5日公安部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公交管(2000)98号《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人问题的复函》: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2000]执他字第25号)中认为,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出资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

也就是说:
“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
这2句话体现了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可作为确定车辆所有人的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的原则。

登记车主确有证据证明车已转卖,比如有买卖合同。那么虽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

如果你能够证明出卖给谁了,可以不承担责任。

有,是因为你没有在交通法规上实行过户是因为汽车的户口还是你的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