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丙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2:35:06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几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来观看,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粪水约有80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池救人,只是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时死亡.甲丙是否构成犯罪?有哪条法条有规定吗?

保育员甲某在孩子在幼儿园时,有保证孩子人身安全的义务。此时 ,她是孩子的监护人。在刑法叫做“因职务引起的法律义务”,所以孩子掉下粪坑以后,甲某负有救孩子的义务,她必须积极地救起孩子。但是她没有行为,因此属于用不作为的方式去杀人,应该定 故意杀人 。但是是 间接故意,因为她并不是积极寻求孩子死亡,只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路人丙没有救孩子的义务,因此他不救人并不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