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问题,急求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2:52:39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间内装船,B公司有权取消该部分的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但信用证的开证银行C银行按B公司要求开出的信用证上并未表明在买卖合同所规定的8月份装船的条件,而A公司实际上在9月20日才装船。B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取消这批交易,并拒收货物。但是,C银行已取得了与信用证上要求相符的全套单据,并已对A公司付款,开证行要求B公司根据信用证条件赎单。B公司认为,原合同已经解除,开证行不应付款,因而拒绝赎单。问:(1)买方B公司拒绝赎单是否正确,为什么?(2)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上,开证行负有合同义务吗?

1. 买方B公司拒绝赎单是不正确的。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的。
2. 开证行没有合同义务。原因同上。

这个案例完全是杜撰的,现实业务当中不可能发生。 主要与现实不符合的是: 按照常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B公司的开证申请所列的条款出具信用证,特别是期限条款和金额条款银行绝对不会自行其是。因此,C银行开出未经B公司认可的装运期限的信用证是不可能发生的。 既然已经开出,则必然经过B公司的认可,也就是说,B公司绝对不会因为装运期的问题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