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法律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9:01:54
【例题1-10】祥瑞公司出卖石灰给福林公司,合同订立的日期是2006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石灰的所有权在福林公司付清贷款时才转移”。福林公司在2006年4月5日支付了第一笔款项,祥瑞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4月10日将石灰运到福林公司,福林公司检验并接受了石灰,5月10日付清余款。该宗石灰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
A.2006年3月1日
B.2006年4月5日
C.2006年4月10日
D.2006年5月10日

我的疑惑在于:在我国物权法中,是否允许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来约定物权的变动时间,我觉得这是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但合同法中第133条又有这样的规定。
那物权法第23条又作何理解?

只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D
物权法定的概念是指物权的权能由法律规定

这是所有权保留问题;

物权的变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没有的按双方约定,如果没约定,则按习惯..一点也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