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快到期,但离职公司经理还没有批,我的情况是否可以现在到其它公司工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3:53:11
我是在一家展览公司工作,已工作了四年,但只有去年公司给上了保险和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只是简单的写明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到5月30日

今年因为公司的改制问题,做为业务人员的我们不想再这个公司干了,因另外一家展览公司想招过去工作,公司这边听到了这个风声,于4月29日在和我们谈话无果的情况下,强迫我们做了工作交接,并约定5月8日来领工资,可领工资那天,主管,财务都签了字,到经理这块就不签字了,非要让我们签定个文件,上面有四条,大致是不准动公司的原来客户,二年内不得从事展览行业,现这个月的工资及提成做为抵押,半年后如果我们没违反前几条再给发放。不签这个不给发工资。

现在的情况,工资和提成我们领不到,领导不签字我们也算没有正式办完离职手续。。现在的我们成天在家里休息着,等着公司的决定,在等合同到期。

现想请问大家,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还有,我现在是否可以到新公司上班,还是必须等劳动合同结束后上班?

注:公司当时签证劳动合同时,并没有提到和约定保密这一项,而且我们是属于公司的最底层职员。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百度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1/明确告诉你,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你不可以到新公司上班,必须等劳动合同结束后才能上班.

3/ 公司当时签证劳动合同时,并没有提到和约定保密这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24,25条,单位不能扣你们的押金.因为假如要你们不能从事展览行业,按照第23条,应该是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而且你们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既然没有约定,就没有遵守约定的义务!

4/你们的劳动合同是到5月30日,单位在4月29日迫我们做了工作交接,并约定5月8日来领工资,

因为劳动合同是5月30日才到期,这属于单位提前中止劳动关系,按照第40条第3款,单位应该支付1个月的工资给你们作为代通知金.

根据第46条第3款,单位还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你们是劳动合同到5月30日到期自然中止,这符合第4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根据第46条第5款,单位同样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5/经济补偿按照第47条计算,你在这个单位工作4年,应该支付4个月的工资.

另外,单位以前没有给你们买社保,前3年的应该补缴,这个千万别忘记了!

6/建议你打12333向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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