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怎样作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8:11:58
我公司购买A公司一批货物,然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抵扣给B公司,到了B公司会计那不接受,需要作废这张增值税发票怎么办?需要什么手续吗?手续应该哪方出具!听说要开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单,应由哪方出具?
主要问题是这个票是隔月的,开具红字应该由A公司还是B公司开具呀?

机器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分三种情况(本人经历过):
1.当月开的发票想作废,只要把发票联和记账联拿回来,当月可以直接作废,不需要特殊处理。
2.跨月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开具条件是对方给你开具拒收发票证明,然后你到机器的开票系统上做一份申请单并导入U盘中,然后将U盘,打印的清单和对方开具的拒收证明到市局大厅就可以办理了。
3.超过90天的发票不能作废了。

说明:我的操作是按河南省的税局规定来执行的。当时我不知道,问了专管员,可是我们的专管员还让我到对方税局开具未认证证明,可是今年系统升级,不需要税局的证明。后来直接到市局大厅也没用上。

隔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不能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http://hi.baidu.com/wengmaozhong/blog/item/6d43992267303af2d7cae235.html)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那么出现这样的情况,必须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冲,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http://hi.baidu.com/wengmaozhong/blog/item/3b4d1138c04e20f0b211c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