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高手请进 强奸罪理论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9:04:47
行为人有奸淫的故意对被害人先实施猥亵行为,但奸淫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请教 行为人怎么定罪 强制猥亵既遂? 强奸未遂? 还是数罪并罚 请法理解释 越详细越好 答得好加分
哎~~~~~这明明是个想象竟合犯和重罪吸收轻罪的理论问题 楼下三位东拉西扯些什么啊 我都说了请法理解释 就是怕二楼那种给我粘些发条过来 发条我需要你找吗 一楼那律师 你给人家辩护 也给法官说四个字了事吗 这是一个执业态度问题 您那律师联盟的牌子就能说明是正确作答了吗. 三楼那位 强制猥亵的犯罪构成不是满足了吗 你为什么说违背主客观统一呢 我问题的实质就是一行为 满足数个犯罪构成 想象竞合 重罪吸收轻罪 能法理解释吗

强奸未遂,猥亵行为只是奸淫过程的一部分,因为行为人怀有奸淫之故意,并且正在实施过程中(猥亵),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不能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定强制猥亵罪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强制猥亵的构成满足了?在哪里?那在强奸过程中还会造成当事人受伤的情况,你在加上个故意伤害罪好啦~如果他有强制猥亵的故意,我承认你的观点正确,但是你题目并未如此交代,我只能这么理解。
在你和人探讨问题的时候最好不要轻易否定别人观点,这个也是法理学常识,你懂么?

中顾网史雪松律师为您解答此问题:

强奸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死刑、无期徒刑)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