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压煤搬迁补偿标准(鲁政发[1999]24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3:27:36
各位有谁知道<<山东省压煤搬迁补偿标准(鲁政发〔1999〕24号)>>呀。有急用。先谢谢了。
wda668@gmail.com
准确应该是:
关于调整《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中补偿标准的通知

xztlsy答复的那个文件我知道了,是1989年的,但我要找的是1999年的24号文。文件标题是:关于调整《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中补偿标准的通知。现在网上不好找。

不管怎样,还是谢谢了

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压煤建>物搬迁工作,充分开发煤炭资源,保证煤炭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搬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与搬迁压煤建>物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搬迁压煤建>物必须贯彻技术经济合理、充分开发煤炭资源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成立压煤搬迁领导小组,由一名副省长任组长,下设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煤矿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压煤建>物搬迁工作的领导,并相应建立健全搬迁工作机构。搬迁任务较大的枣庄市、济>市、泰安市、滕
洲市、微山县、邹县、兖州县、肥城县、新泰市和龙口市,由有一名副市长或副县(市、区)长负责压煤搬迁工作,并适当配备>策、业务水平较高的干部专门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搬迁办负责压煤建>物搬迁及房屋斑裂维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采煤塌陷地的征用、赔偿及矿区工农关系等事宜。

第二章 搬迁程序
第六条 有关单位在制定煤矿区生产建设规划时,应同时制定压煤建>物搬迁规划。
第七条 矿务局应根据矿区生产建设的需要和搬迁资金、建>材料等条件的可能,制定搬迁规划,并将搬迁规划及时上报省、市(地),县(市、区)搬迁办。下年度的搬迁计划及有关资料,由矿务局在本年度内报省政府搬迁办,同时抄报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
第八条 省政府搬迁办负责审核有关矿务局上报的搬迁计划,在征求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的意见后,将正式计划下达给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
第九条 搬迁计划下达后,市(地)、县(市)搬迁办应立即会同矿务局,组织煤矿与搬迁村庄或单位,依据当地人民政府核发的房产证和准建证明核定需搬迁的建>物面积,评估建>物质量,登记造册,煤矿与搬迁单位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协议需报省政府搬迁办核实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搬迁村住或单位的新址,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矿务局或煤矿提供的地质资料,按不压煤和其他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