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 关于民事证据方面的外国的文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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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不足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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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中关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在案件审理时不予采纳的规定(下称“证据失权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科学性地采纳证据问题

  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同时,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又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组织质证,除对证据的内容即对案情的证明力进行质证外,还要对证据的形式,包括证据来源、产生的时间、证人的资格等合法性进行质证,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组织质证,试问不组织质证,如何能知晓该证据是否为“新证据”?可能有观点会说,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新证据的种类进行了界定,根据界定的范围可确定是否为新证据。但是,不组织质证如何知道该证据是否为举证期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又怎么知道当事人在有期限内举证不能的客观原因呢?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两难命题,即一方面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后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求先审后定;一方面又要求法庭对部分证据未经质证即予以剔除,不作证据采纳,要求未审先定。

  二、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问题

  原告迟延举证,可以通过撤诉寻求救济,被告如何补救,诉讼权利是否失衡?实践中,原告举证期限内既没提交证据,又没有申请延期举证,为了避免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可以选择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其损失不过是有限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但一旦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而且未提出延期申请,且其证据又不属新证据时,该如何寻求同等程度的法律救济呢?从证据规则的规定来看,是没有的。但从权利衡平原则来讲,又是应该存在。这说明制度的设置,在此一点上存在缺陷,因为规则本身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确保程序公平。

  三、诉讼效率与实体公正的平衡问题

  (一)证据失权的范围应有其妥当界限,而不应无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