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在交房时没有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2:44:42
案情:
1、2008年7月,买受人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房屋。销售中,销售人员告知: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系该楼盘中的“楼王”,原因在于:在该楼栋的前后均有景观湖,尤其是从客厅阳台望出去的湖面很大;售楼人员同时告知: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为一期,但二期开发时,会在湖的外侧修建围墙,以此阻隔二期施工对一期住房的影响。

2、对上述“楼王”的位置、环境,在开发商销售现场的“沙盘”,售楼书中均有明显的标注,同时,某报纸在对该楼盘报告时,也注明“标准户型**万元起”、“**万元起可以购得楼王户型”。但是,对于该湖面属于一期还是二期,以及以湖为一期的隔断问题仅有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

3、2009年3月,开发商交付房屋,但交付的现状是:仅有前面较小的湖面,客厅阳台正对的湖面并未建设,在离楼5米左右的位置修建有简易的临时围墙,开发商工作人员也未能作出解释。可以说,该所谓的“楼王”品质甚至低于小区其他楼栋的品质。

在开发商不予理会,态度恶劣的情况下,买受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对“楼王”品质相对应的购房款6万元,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未约定小区的配套环境,也未附总平图)
2、付款票据(一次性付款)
3、被告与其他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房屋比其他同户型同楼层同时期的买受人高出6万元左右)
4、被告公开发布的售楼书(印有湖面)
5、媒体报纸报道(有“楼王”的说法)
6、公证书(沙盘照片保全)
7、关于“花样年•花样城”房屋的收房意见(买受人书面向开发商提出的意见:除环境外,该房屋还存在诸多瑕疵及安全隐患)

如果说,开发商确实不修这个湖了,我认为买受人的诉请是成立的,但现在的问题是:
1、该买受人的诉请是否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如开发商提出湖面属于二期开发内容,买受人应如何应对?是否可以主张在二期施工期间对其生活的影响?
3、买受人是否有必要提供证人证言(如陪同其购房的朋友或小区其他买受人)?

好朋友的事情,请各位老师指点,谢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如果开发商的宣传广告明确具体,则应当列入合同,如果未写进合同,则应当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您的叙述,只要是关于该房屋的宣传具体明确,则开发商在交房的时候应当按照约定的交付,负责视为违约。
如果约定有权解除合同,则可以行使解除权。
关键的还是依照约定的进行判断。
至于证人的事情,一般是具有利害关系的,采信的力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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