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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0:19:43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可以再行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