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就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从什么时间算,哪种方式最能保护自已的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0:36:18
我是05年6月进入公司,06年签定了1年期的合同,07年签字了2年期的合同,到今年收到的是3年期的合同,人力资源说我还不能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原因是法律解释是从08年1月1日后连续签定2次固定期限合同的,第三次才能签无固定期限公司,是否对?
如果那样,最好的保护自已利益的方式是不是从现在我每次只签定1年期的合同,连续二次后,至11年即可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这种方式是不是能最好的保护自已的权益。

如果你是核心员工你可以那样试试,其实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前面的是承认的,可是你要是在公司没地位,劝你还是顺从人力,毕竟现在形势不好

1.对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时间从08年开始计算

2.理论上是的,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要双方同意了,才能签的,是否只是签1年的合同,得是你跟公司协商的结果,你不同意续签其他期限的合同,那么公司可以不跟你续签的

依次回答你的问题:
1:公司人力资源部说的没错,你现在还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08年后第三次签订才符合,而且他们解释的依据也正确。
2:从你的情况来看,你公司人力资源部懂劳动法律而且在刻意规避,所以几乎不会有什么空档给你钻,你也不要幻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要做的,只能是尽量做好自己的工作,不要给你公司有任何调整你岗位或处分你的借口,然后每次劳动合同期满,你都不要主动提出终止合同,要提出续签,这样的话,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的话你就可以拿到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原合同标准,你也可以不续签并拿到经济补偿)。
3、你还可以要求公司购买社保,支付加班费等。希望你三思。

1、人力资源部的说法是正确的。
2、你认为保护自己利益的措施可行性不高,因为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劳动者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就是双方可是协商,如果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调不一致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