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相关法律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4:17:42
08年5月底和现任房东签署租房协议,当时只看了房产证的复印件,上面不是她本人的名字。现在合同结束了,续签了第二份续租合同,和她的女儿签署的,前两天突然来一人说房子是他的,要收回,还出示了房产证,给我一个月时间到外面找房子。他解释说,房子是他父亲的,跟我签合同的人是他弟弟的老婆,并且已经离婚了。请问下各位,跟我签合同的人是否构成故意隐瞒诈骗行为? 我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我到外面找房子的一些损失(误工,精神损失等) 不够详细的望提出我加以补充

可以要求赔偿你的损失。

跟你签合同的女士构成缔约过失,要赔偿你所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目前我国的精神补偿金仅限于人身损害赔偿。

法条依据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