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7:24:3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个季度首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因为有了一个前提是按年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是按年征收)房产税可以按季预缴,那么土地使用税可以预缴吗?超过申报期限十五日内的加收滞纳金,对吗?假如土地使用税可以预缴的话,只要企业在2010年1月15日前哪个时段把2009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汇总或分期缴纳并完税,地税部门对企业在不及时按季申报的土地使用税不征收滞纳金.这说法可行吗?但有一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按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请教大哥一下!!谢谢!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申报期限为1至15日,滞纳金从16号算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可以可以预缴和汇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