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待岗 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3:27:07
我是2004年开始工作的,至今还在单位,岗位为办公室职员。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是2006年—2008年底的,今年续签了合同,但公司没有给我,平时没有买保险给我。在2009年的4月底的时候,公司找我谈话说:办公室人员有些重叠,不需要这么多的人,希望我能出去做业务,而做业务的条款我实在是不能接受的情况下,我就拒绝了出去做业务的工作,由此公司就通知我在家待岗(并没有通知我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特咨询如下几点:
1、在家待岗的情况下,有没有明文规定应该领取基本工资。2、如果我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当给我补尝金及未给我购买的其他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3、因为公司未给我购买失业保险的情况下,造成我不能领到失业保险金,公司是否应当给我进行补偿。请专业人士回答,并注明依据的条款。万分感谢

1、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此,你可按(一)就是要改变你的岗位(劳动条件)和(三)就是平时没有买保险。而可以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是应当给补交购买的其他保险。
3、在家待岗的情况下,没有明文规定应该领取基本工资。